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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原則

本公司執行公司治理制度以保障股東權益為最大目標,並公平對待所有股東。本公司建立能確保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享有充分知悉,參與、決定等權利之公司治理制度。

本公司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外,依下列原則為之:

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

保障股東權益。

強化董事會職能。

發揮監察人功能。

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提昇資訊透明度。

公司治理架構

本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各類功能性委員會。功能性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功能性委員會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通過。組織規程之內容包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

本公司目前設置有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職權之行使、組織規程之訂定及相關事項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之規定辦理;審計委員會之組織規程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3條規定訂定之。

薪資報酬委員會職權之行使: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薪資報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審計委員會職權之行使: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本組織規程所訂之職責,並對董事會負責,且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審計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年度財務報告。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事項決議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