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壇 2000.06.11 取自工商時報 社論
政府與企業在油品自由化下的重新定位
日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石油管理法」有意 讓非煉製業者亦可生產及進口油品,引起中油 及台塑的不平。二家公司一致主張,一個國家 應具備原油的煉製能力,因此政府理當保護煉 製業者的存在。台塑甚至表示,願將公司分割 為石化與煉製二部分,以明該產業區隔的重要 性。回顧前不久才發生的中油與台塑針對是否 共同分擔能源發展基金及離島地區輸儲與運補 費之爭議,企業間居於利益關係考量下的縱橫 分合策略,已然為我國的油品市場注入了市場 競爭、開放的動能與活力,這毋寧是油品自由 化政策值得肯定與喝采的初步成果。惟為了確 保自由化的政策能順利推展,除了類似「石油 管理法」的建制外,政府與企業在市場開放競 爭的進程中,能否正確調整觀念與心態,並重 新尋得各自合宜的定位與角色,反而才是政策 成敗的關鍵因素。
石油為初級能源產品,不僅在產業生產上扮 演重要的角色,與人民日常生活更是息息相關 。尤其是我國能源供應幾乎全依賴進口,任何 國際政經情勢的動亂變化,皆會對我國產生不 利的影響,從而節約能源的使用、開發替代性 能源以及穩定能源的供應等,便成為我國重要 的能源政策目標,石油產業亦不例外。政府以 前採用的方法,主要是將能源產業國有化,中 油、台電即是。但隨著時空環境與科技條件的 急遽改變,國營事業機構本質上的運作弊端不 斷發生,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環境強烈的競爭需 求,自由化的聲音由是而起。尤有甚者,由於 國營事業的經營策略與政府的政策目的常無法 清楚分開,致使能源政策的達成效果亦受到嚴 重牽制。我國主要油品稅前價格通常皆比其他 國家為高,但稅後價格卻較其他國家為低,顯 示我國油品稅負確實有偏低之嫌,能源政策的 效果全然沒有發揮。是故,油品的自由化固然 可藉由台塑及其他油品進口者的加入,而激勵 中油經營績效的提升或民營化的加速,但更重 要的是,一套完整能源稅制的建構,公平合理 對待所有的公民營業者,政府能源政策的目標 才有達成的可能。
目前我國針對原油或油品產銷的課稅稅目, 主要有關稅、營業稅、貨物稅、汽車燃料使用 費以及空氣污染防制費等。其中,關稅的課徵 為產業保護的政策工具,空污費的徵收乃為反 映污染成本,而營業稅則是一般銷售稅,三者 皆無能源課稅的特別意義在內。倒是,根據「 能源管理法」第五條設立的能源發展基金,由 於基金來源為中油與台電營業收入之千分之五 範圍內撥入,且基金目的在於能源開發、節約 能源技術及替代能源之研究等,就性質言,自 應併入能源稅的範疇中。政府的職責應是重新 檢討現行油品貨物稅、汽燃費以及能源發展基 金的課徵目的、內容及其相互間的關係,儘速 整合出一套獨立明確的能源稅制,俾以健全的 租稅環境,因應油品自由化後的企業需求。
中油與台塑主張禁止非煉製業者生產及進口 油品的理由中,提及原油進口關稅稅率為百分 之二點五,但進口輕油則無須繳交任何關稅, 故對進口輕油煉製油品的小型煉製業者有利。 就此而言,由於我國並無自產原油,是故本來 就無以關稅保護原油產業的必要。如果原先課 以關稅的原因乃是能源政策的目的,則應將其 回歸由前述獨立的能源稅制處理,原油進口關 稅應該取消。比較重要的是,不論是以能源稅 或石油基金的名義課徵,為避免對課稅原油所 煉製的油品造成歧視與不公,進口油品亦應課 以相同稅率的負擔。質言之,只要在稅負繳納 、安全存量維持及相關環保評估標準上,都能 使得煉製業者與其他業者位於平等的基礎,政 府實無理由再對市場作任何的限制或干預。
石油煉製雖是一龐大投資金額的產業,但就 技術層面言,並無政府特別保護之必要。何況 ,任何企業投資行為皆應於事前做好審慎的市 場調查與產業分析,台塑一再要求政府開放油 品市場,並協助設立六輕,自亦表示其對我國 向來只由中油獨占的油品市場,已深具獲利與 競爭的信心。論此事件,中油為國營事業,擔 心競爭壓力,從而要求限制市場開放程度,其 心態似乎還能為大家所「體諒」;台塑以民間 龍頭企業之尊,竟然亦提出如此不合潮流的訴 求,不禁讓人質疑其只敢「欺負」中油的無能 ,卻懼於接受其他民間業者挑戰的鄉愿居心, 實在不智。
油品自由化的政策實施多年,如今因為台塑 柴、煤油的申請試銷而向前大幅邁進一步。為 促使自由化後的市場能健全發展,在法律訂定 的過程中,政府要做的是制度的改革,而企業 要做的則是公平的競爭。